案例評析
因第三人侵權發生的工傷如何賠償?
安某是被某服裝廠保安,因履行工作職責被李某、王某打至輕傷。經派出所調解,李某、王某賠償給安某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兩萬元。后安某被認定為工傷,并被鑒定為九級傷殘。安某遂與某服裝廠協商工傷保險待遇,雙方在醫藥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待遇的支付問題上產生爭議:安某認為李某、王某的賠償不能免除服裝廠的賠償責任,自己理應獲得“雙賠”;服裝廠則認為應當從安某的工傷保險待遇總額中扣除李某、王某已支付的數額。因不能協商一致,安某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評析】第三人侵權和工傷共存時,工傷職工應獲得哪些賠償?
首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可就先行支付的醫藥費向第三人追償。分析此項規定可知經辦機構向第三人追償墊付的醫藥費即產生工傷職工喪失向第三人主張醫藥費權利的效果,即職工只能獲得醫藥費的單份賠償。本案中,侵權的第三人李某、王某已經賠償給安某醫藥費,安某無權再從基金獲得醫藥費。
其次,除醫藥費以外的其他費用,工傷職工原則上可以同時享受工傷待遇和侵權賠償,但因為兩者是由同一事實引發的,故應在性質相同的物質性賠償項目上予以適當限制。工傷賠償和侵權賠償中性質相同的項目主要有:工傷賠償中的原工資福利待遇、醫藥費、停工留薪期間的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康復治療費、輔助器具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等分別對應侵權賠償中的誤工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食宿費、康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金等。結合地區實際,目前江蘇省高院對這種情況的處理意見是如果工傷職工已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應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和喪葬費等實際發生費用。本案中,李某、王某已賠償給安某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安某無權再獲得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項目的賠償。
第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工傷職工應獲得的工傷待遇,與侵權賠償不重合,工傷職工可分別從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獲得這三項待遇。本案中,安某應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某服裝廠應支付給安某傷殘就業補助金。
來源:淮安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