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
蘇州市關于轉發江蘇省《關于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
關于轉發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
蘇人保規[2011]16號
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
現將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蘇人社函〔2011〕166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蘇州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上下班交通事故類工傷認定原則
職工上下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申請工傷認定時應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未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進行補正。《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未對事故當事人進行責任劃分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依法中止工傷認定程序。
二、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的原則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不支付職工工傷待遇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工傷職工須提交以下證明文件:生效的裁判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仲裁調解書、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執行終止裁定書。
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職工需提交生效的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執行終止裁定書。
三、工傷待遇支付口徑
(一)從2011年1月1日起,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經辦機構根據工傷職工住院天數,按每人每天20元的標準支付伙食補助費。
(二)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是指工傷職工經蘇州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到蘇州大市以外的醫療機構就醫的情形(門診治療原則上應在統籌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應選擇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因傷情特殊需要選擇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報經辦機構同意。所需交通費及途中所需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其中,交通費按實支付,食宿費用為每人每天150元的標準。
(三)2011年1月的1日之后被認定為工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職工死亡時的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標準執行。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在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全員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職工繼續享受的工傷待遇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用人單位登記注冊時間早于2004年1月1日的,用人單位應該從2004年1月1日起全員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滯納金;用人單位登記注冊時間在2004年1月1日之后的,用人單位應該從登記注冊之日起全員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滯納金。
(五)由于統計行政部門不再公布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根據省廳《關于發布2011年度社會保險有關基數的通知》(蘇人社發[2011]197號)文件精神,蘇州市工傷保險的繳費工資基數和待遇標準,按全市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執行。
四、過去市有關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按本通知執行。以后國家和省、市政府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附: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