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關于六安市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通知
六人社秘[2011]131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葉集試驗區社會發展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586號令),進一步擴大了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為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精神,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參保范圍。工傷保險在覆蓋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基礎上,將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其職工均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二、統一市直參保時間。經研究統一確定,六安市直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自2011年7月1日起應依法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實行全員申報參保。各事業單位應全員申報參加工傷保險,包括形成勞動關系的聘用人員。未按規定申報、繳費的,未參保人員發生工傷事故的,其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由所在單位負責解決。對未按本通知申報繳費,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催辦、催繳無效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安徽社會保險征繳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本通知前已按原勞動保障部等四部委通知要求規定申報參加工傷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繼續參加工傷保險,其工傷職工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四、申報、繳費。各事業單位應按規定申報參加工傷保險保險,職工工傷保險費屬于社會保險費,事業單位從事業支出的社會保障費列支。
社會保險實行統一征繳,市社會保險征繳管理中心將結合社會保險年度申報稽核工作統一辦理各單位的工傷保險申報、基金征繳,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繳費費率由市社會保險征繳管理中心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各縣區的事業單位應按《工傷保險條例》參加工傷保險,具體由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抓緊組織落實。
特此通知。
六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