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
無錫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意見
無錫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無錫市人保局無錫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意見的通知
錫政辦發〔2011〕248號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人保局《無錫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無錫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意見
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增強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保障工傷職工權益,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9號)、《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0〕117號),結合無錫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基本原則
堅持廣覆蓋原則,充分保障職工權益;堅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堅持“市級預算、分級負責”原則,確保基金安全有效運行,增強基金抗風險調控能力;堅持“統一制度,規范管理”原則,基本實現工傷保險政策總體一致,工作規程和信息管理基本統一,提高服務水平;堅持“平穩過渡”原則,推動工傷保險事業健康持續發展。
二、參保范圍
參保對象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各級政府按照應保盡保原則,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將工傷保險擴面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體系,努力推動工傷保險擴面工作。
三、繳費標準
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標準及相關規定確定。全市實行工傷保險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逐步實施統一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辦法。
四、基金預算管理
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市級預算管理制度。全市統一編制工傷保險費年度收支計劃和工傷保險基金年度預算,市區、各市(縣)結合本地區實際,提出工傷保險擴面、收支計劃、預算草案的建議,并依照有關規定上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統一編制全市工傷保險基金預算方案,經市人保局、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執行,并報上級人保、財政部門備案。
五、市級調劑金制度
市區、各市(縣)按月以征收的工傷保險費為基數,按一定比例(暫定為3%)提取風險調劑金,調劑金先從工傷保險基金歷年滾存結余中提取,不足部分從當年基金收入中提取,調劑金規模達到全市工傷保險統籌基金3個月支付水平時不再提取。調劑金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人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制訂。
六、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認定分別由市、市(縣)人保部門負責,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規定開展工傷認定工作。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全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七、工傷待遇
全市統一工傷保險待遇計發與調整辦法,并逐步統一待遇計發基數與調整標準。全市實行統一的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協議管理。
八、經辦管理
實行一級管理、兩級經辦的管理模式。全市統一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工傷保險費征繳、工傷醫療、工傷待遇審核與支付等各項經辦業務管理制度和辦理程序,推進工傷保險經辦業務規范化、標準化。
九、信息化管理
各地要加快“金保工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實行工傷保險信息聯網管理。逐步實現工傷保險醫療持卡就診、聯網結算和工傷保險信息共享。
十、組織領導
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市、市(縣)政府仍是所轄區域內工傷保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當地工傷保險管理和組織領導工作,各級人保部門是工傷保險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具體負責所轄區域內工傷保險工作。稅務、財政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繼續做好工傷保險費征繳、基金監督管理等各項工作。經辦機構要按照職責具體承辦好工傷保險業務。各地要不斷加強工傷保險行政、勞動能力鑒定和經辦機構隊伍建設,提高工傷保險管理和服務水平。
十一、本意見自2012年1月1日起實行。
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