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費基數
淮南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
關于印發淮南市工傷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鳳臺縣、各區人社局、有關單位:
現將《淮南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淮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淮南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工傷保險費率調整機制,促進工傷預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2003]29號)和《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9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浮動費率,是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基礎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繳費年度的工傷保險支繳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費比例。
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當年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待遇的費用占該單位按基礎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第四條 用人單位屬于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實行費率浮動。
第五條 用人單位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繳費不滿一個自然年度的,不實行浮動費率。繳費滿一個自然年度后,參加全市浮動費率的統一調整。
實行費率浮動的用人單位,再次進行費率浮動時,仍以行業基準費率為基礎進行浮動。
第六條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以本行業基準費率為基礎,隨用人單位支繳率的升降上下浮動。上浮最高不超過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具體浮動標準如下:
(一)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小于20%的,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二)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20%,小于60%的,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
(三)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60%,小于等于80%的,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浮動;
(四)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80%,小于120%的,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五)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120%的,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上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一)因工死亡2人(含)以上的;
(二)拖欠工傷保險費的;
(三)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以及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第八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計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費率的計算范圍:
(一)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第九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辦法規定每年度調整浮動費率一次,將每次浮動費率的情況告知用人單位,并將調整結果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