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北京市調整2012年工傷保險政策
2012年1月5日上午,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guī)定》,全市現行工傷保險政策將進行重要調整。
2012年起,北京市國家機關、參公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全部納入工傷保險覆蓋范圍。在工傷保險認定方面,用人單位若不舉證,可以由職工單方面舉證;工傷保險待遇也有所上調,工傷職工可跨地區(qū)診療,就診醫(yī)院也由此前的2家擴大到79家。
在工傷保險參保范圍方面,從2012年1月1日起,針對公務員群體的職業(yè)特點和工傷發(fā)生率,北京市國家機關、參公管理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全部納入工傷保險。
按照工傷保險規(guī)定,該險種繳費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這三類群體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后,繳費標準與北京市一類行業(yè)的用人單位一致,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工傷保險費。這意味著各類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制度、待遇和標準的統(tǒng)一。
工傷認定可由職工單方舉證
工傷保險此前就有規(guī)定,要求職工申請認定工傷時,用人單位要承擔舉證責任。但是現實操作中,有些單位并不愿意配合舉證,甚至故意拖延,使申請認定超過期限。
為了有效避免此類情況的發(fā)生,北京市此次工傷保險政策調整,特意明確了用人單位不承擔舉證責任的后果。即用人單位不承擔舉證責任,社保行政部門可以單方舉證作為認定證據。其中社保行政部門自行調查取得證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供的證據都可作為單方舉證。
不同情形申請工傷認定,在提交材料時應當附具相關證明。北京市此次新規(guī)對這些證明材料重新進行了梳理。
比如,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鐵路、輪渡、地鐵事故造成傷害,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附具司法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
此外,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爭議影響工傷認定的,應當依法先解決勞動爭議,而解決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這一調整有望解決工傷認定中因勞動爭議導致申請過期的問題。
就業(yè)補助最高18月平均工資
此次,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市財政局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項目標準進行了調整。
工傷職工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當為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3至1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工傷18個月,六級15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9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3個月。
調整后,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的工傷費用包括: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間的生活護理費用;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考慮到用人單位負擔,此前由用人單位支付的醫(y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次性待遇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自核定結論作出后20個工作日內支付;定期待遇中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自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結論的次月起開始支付,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自工傷職工死亡的次月起開始支付。
單位拒絕提供材料可罰兩萬
用人單位或者醫(yī)療機構拒絕或未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證明材料的,由社保行政部門或衛(wèi)生部門責令改正,將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出現騙保行為,造成工傷保險基金損失的,由社保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基金損失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出現騙保行為的,北京市社保經辦機構可與相應的工傷醫(y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解除服務協(xié)議,5年內不與其再簽。
用人單位克扣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社保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來源:鳳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