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廊坊市關于貫徹執行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1]21號
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市直各參保單位:
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已于 2011年1月1日起實施,按照河北省社保局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座談會議精神的要求,為確保新《條例》在廊坊市范圍內順利實施,現就如何執行新《條例》中的修改意見做出如下規范,請各縣(市、區)經辦機構高度重視,認真貫徹實施。
一、如何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享受條件:2011年1月1日以后做出工傷認定結論,受傷職工達到五至十級傷殘,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條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2、待遇標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暫按《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標準執行,《實施辦法》修訂后,按照新標準執行。
3、申報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所需材料:
(1)用人單位向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申請;
(2)用人單位提供參保地勞動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用人單位提供已先行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證明材料;
(4)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書復印件、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4、用人單位于解除勞動關系次月到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該工傷職工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手續,用人單位提前為工傷職工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按終止年月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計算待遇。
5、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時撥付到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代發到工傷職工本人。
二、如何支付伙食補助、交通補助
職工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過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落實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4號)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醫療費用時一并撥付到單位,由單位負責發放。
1、職工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按住院天數計算):
統籌地區以內:20元/天/人;
統籌地區以外:35元/天/人;
2、統籌地區外就醫交通費用:
市內交通補貼:15元/天/人(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醫院或返回當天的市內交通補貼,住院期間不發放交通補貼);
長途公共汽車:實報實銷(提供車票);
火車:硬座(頭等席以下)實報實銷(提供車票),乘臥鋪須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后實報實銷;
飛機: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后實報實銷;
3、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當天未能住院,需要住宿等待期間的食宿費用(提供住宿票據):
省內:80元/天/人 省外:150元/天/人
廊坊市工傷保險管理中心
201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