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
廣東省:2009年調整工傷傷殘津貼
【頒布單位】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頒布日期】 2009-01-16
【實施日期】 2009-1-1
【發 文 號】 粵勞社發〔2009〕4號
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局(社會保障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調整全省工傷傷殘津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從2009年1月1日起調整。
二、調整對象
2008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
2009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在核定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月標準時,同時按本辦法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傷殘津貼之月起發放。
三、調整比例與調整辦法
調整比例按照2008年工傷人員月人均傷殘津貼的10%確定。具體按以下辦法調整:
(一)每人每月按照2008年所在地級以上市(以下簡稱市)人均傷殘津貼的5%計算調整額。
(二)每人每月按照本次調整前本人每月傷殘津貼的5%計算調整額。
(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傷殘津貼。同時符合以下兩個及兩個以上增發條件的工殘退休人員,不重復加發: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殘退休老工人(指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的老工人)。
2.具有高級職稱的工殘退休科技人員。
3.1953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工殘退休人員。
(四)軍轉干部工傷傷殘津貼經本次調整后仍未達到所在市月人均傷殘津貼水平的,按所在市人均傷殘津貼水平計發。
四、資金來源
調整工傷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五、工作要求
調整工傷傷殘津貼水平,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工傷職工利益,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各地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增加的傷殘津貼待遇及時足額發放到工殘退休人員手中。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