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
遵義市關于轉發《貴州省貫徹實施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關于轉發《貴州省貫徹實施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遵市人社通〔2011〕198號)
各縣(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直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的精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了《貴州省關于貫徹實施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意見》(黔人社廳發〔2011〕27號)。現將《意見》轉發給你們,并提出相關實施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同意將我市機關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并列入工傷保險參保范圍,繳費費率比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費率執行,待今后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臺具體辦法后從其規定辦理。
二、市本級及各縣(區、市)按原經費支出標準和渠道將本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所需經費列入2012年財政預算,并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用人單位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三、從2012年元月1日起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生工傷事故后享受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相關待遇。2011年底以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負傷待遇按原政策和經費支出渠道辦理。
四、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生工傷事故后24小時內同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工傷事故信息快報,并于事故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申請,受傷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可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政策的有關工傷待遇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
附:《貴州省關于貫徹落實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意見》(黔人社廳發〔2011〕27號)
遵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遵義市財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