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蚌埠市關于轉發《關于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蚌人社險〔2011〕25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省廳《關于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皖人社秘〔2011〕164號,以下簡稱《意見》)轉發給你們,并結合蚌埠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對2011年1月1日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工傷職工,按原《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標準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對2011年1月1日前發生工傷,其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在2011年1月1日后作出的,則按新《條例》規定的待遇標準計發。
再次鑒定的,不論鑒定結論是否變更,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以首次鑒定日期為準按上述規定計發。
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自2011年1月1日起,五至十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仍按照《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169號)規定標準執行,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費和食宿費。
從2011年1月1日起,工傷職工發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費和食宿費按以下標準執行,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就醫的伙食補助費標準暫定為每人每天10元;轉外就醫的暫定為每人每天20元。
(二)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應選擇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長途汽車、火車<硬座、硬臥>、輪船<三等艙及以下>),交通費憑據具實報銷。
(三)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的,食宿費標準暫定為每人每天150元,在標準上限以內的憑據報銷。考慮路途、住院床位緊缺需要等待等因素,給予在外地就醫的院外等待住院期,院外等待住院期最長不超過7日。
"住院伙食補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費和食宿費"等三項標準待市政府作出明確規定后,再進行相應調整。
工傷職工領取、核銷上述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辦法由市醫保中心另行制定。
四、依照新《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新《條例》規定補繳工傷保險費,并加收滯納金。市、縣社會保險基金征繳部門在辦理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登記或補充參加工傷保險時,要嚴格審查用人單位注冊成立時間,按照省廳《意見》規定的補繳起算時間,核定用人單位應當補繳的工傷保險費以及滯納金。
用人單位在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后,其參保前的工傷職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其新發生的費用。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安徽省關于實施新《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皖人社秘〔2011〕164號)
蚌埠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