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上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工傷保險紹興市級統籌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上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工傷保險紹興市級統籌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虞政辦發[ 2011)24 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部門和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做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實施意見》(紹政發[2011] 3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工傷保險紹興市級統籌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和繳費基數
2 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 2月31日我市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繳納工傷保險費費率仍按現政策不變,從2012年1月1日起按《上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司題的通知》(虞勞社[2005]5號)規定的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執行。
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資基數,除機關事業單位為在編工作人員(不含自聘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仍按虞政辦發[2011]172號文件規定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確定外,按全部在職職工或雇工發放的工資總額確定,但不包括已退休人員和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業人員發放的工資性報酬。
二、調整有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政策
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統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實施和調整,我市有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政策調整
1.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我市實行工傷保險紹興市級統籌之日起調整為紹興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2.參保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基金支付,統一按紹興市人民政府紹政發[2011] 37號文件執行,其操作實施的程序和要求是:用人單位必須先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參加工傷保險人員名單(含網上申報),申報參保名單的職工次日起發生工傷事故的,若用人單位已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其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支付,對于地稅部門在工傷發生時次月尚未完成工傷保險費扣款的,須在工傷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交工傷認定書面申請,且提供地稅部門出具的用人單位在工傷發生前1 2個月以及工傷發生當月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相關證明,其
工傷保險待遇才能按規定由基金支付。
3.職工在紹興市范圍內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貼費調整為每人每天1 5元標準支付。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我市社保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紹興市外醫保特約或聯網醫院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可不高于我市機關事業單位一般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標準內按實支付。
4.本市戶籍工傷職工或工亡職工遺屬應享受的長期工傷保險待遇,除單一參加工傷保險的仍實行一次性支付外,嚴格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按月計發。
三、其他
1.本通知從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起執行�!渡嫌菔腥嗣裾k公室轉發市財政地稅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工作補充意見的通知》(虞政辦發[2007]129號)第三款和《上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工傷保險待遇及支付辦法的通知》(虞勞社[2008]49號)第三款(六)項即予終止。其他未涉及的內容,仍按《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的規定執行。
2.本通知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上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