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
第一案:工亡適用新標準以送達為準
《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前后,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翻了近4倍。死亡在《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前,能否適用新的賠償標準?適用新的賠償標準,以什么為界限?你已經按舊標準領取了工亡待遇,還能否主張按新標準補發?且看工傷賠償法律網通過訴訟方式維權成功的第一案——馬文德工亡案。
案情簡介
2010年10月24日晨,新疆信必達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員工馬文德在單位泵房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據哈密地區中心醫院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導致死亡的結論為:腦干出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哈地勞社工傷認【2010】484號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認定馬文德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為視同工亡。
2011年3月4日,被告作出哈地社保醫字【2011】72號《關于支付馬文德同志工傷金的批復》,核發馬文德工傷保險待遇為:醫療費657.3元、喪葬補助金12874.02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02992.16元,合計116523.48元。同時,2010年11月起,按月向兒子馬永帥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378.48元/月,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新疆信必達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2010年11月2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送達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的時間為2011年1月26日,且委托新疆信必達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送達原告《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和《關于支付馬文德同志工傷金的批復》的時間為2011年3月17日。
人民法院判決結果
哈密市人民法院及哈密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完成工傷認定包含兩個內容:一是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二是向用人單位、工傷職工送達工傷認定決定書,由此可說明一個完整的工傷認定不僅包括作出結論,還應該包括送達的程序要求,哈密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雖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但是在2011年1月26日向用人單位第三人信必達公司、2011年3月17日向受傷害職工家屬送達的認定工傷決定書,所以哈密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完成工傷認定的時間應為向最后受傷害職工送達的時間即2011年3月17日,被告按照修改前的《工傷保險條例》合法馬文德的工傷保險待遇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
本案代理律師張士謙
贏得行政訴訟案件不容易,其原因大家都知道。在此,特別向本案兩審法官致敬。感謝你們能夠依法公正判案,感謝你們還能堅守法律及道德的底線。你們的判決使我更加堅定了做行政訴訟案件的信心。
工傷死亡,適用新的賠償標準,以什么為界限?
工傷認定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只有此行為被行政相對人所認知,才對其發生法律效力。簡單說就是,只擺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桌面上的工傷認定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因為還沒有送達,還沒有公布,工傷職工還不知曉認定的結果。所以,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后,才算完成了工傷認定。
根據《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586號文)最后一款,以完成工傷認定的時間為是否適用新《工傷保險條例》的分界線。
已經按舊標準領取了工亡待遇,還能否主張按新標準補發待遇差額?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屬于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單位,其核發工傷保險待遇的行為,也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所以,對社保部門核發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不服的,且社保部門沒有告知救濟途徑的(如:不服此核定結果,自收到核定表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2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兩年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難看出,雖然死亡在2011年1月1日之前,但只要領取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時間在2011年1月1日之后,就應當按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享受工傷待遇。對于上述情況,已經按舊標準領取待遇的,自領取工亡待遇核定表次日起兩年內,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社保部門補足工傷保險待遇差額。
張士謙 律師
工傷賠償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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