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北京市關于超退休年齡農民工有關待遇的規定
作者: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來源:www.wnpump.cn時間:2012-5-9人氣:2808
關于對《關于農民工超過勞動年齡有關待遇問題如何處理的請示》的復函
京勞社仲函[2003]72號
房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農民工超過勞動年齡有關待遇問題如何處理的請示》(房勞社字[2003]66號)收悉,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勞動者的養老年齡男性為年滿60周歲,女性在工人崗位的為年滿50周歲。因此,用人單位招用超過養老年齡的人員,雙方發生因工資、保險(含因工傷殘、亡、職業病)、福利、經濟補償及賠償等爭議,應通過人民法院訴訟解決,勞動爭議仲裁部門不應受理。
二、用人單位招用的人員系農業戶口,且招用時其在勞動年齡內,達到養老年齡后未及時辦理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手續,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發生勞動爭議勞動仲裁部門應予受理,并應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依法維護其勞動年齡之內的合法權益;超過勞動年齡部分,應參照《民法通則》等價有償的原則,只保護其應得的勞動報酬,對于其他爭議,應通過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