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河南省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管理辦法
河南省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管理辦法
豫勞鑒[2012]7號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管理,規范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根據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選聘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以下簡稱醫療衛生專家),并建立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庫。
第三條 醫療衛生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醫療衛生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四)具有三年以上專業工作經驗;
(五)身體健康,熱愛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第四條 選聘醫療衛生專家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推薦,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要求的專業類別和數量,積極配合推薦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專家。
第五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醫療衛生機構推薦的醫療衛生專家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條件并經培訓合格的,頒發《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聘任證書》,聘任期3年。
第六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將聘任的醫療衛生專家依據學科專業類別,設置學科專業組,建立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庫,實行編碼管理。醫療衛生專家庫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適時調整。
第七條 醫療衛生專家從事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遵守法律法規、嚴守職業道德、遵守技術規范,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鑒定過程中,要認真聽取被鑒定人的傷、病情況陳述,如實記錄體征和檢查診斷結果;嚴格執行國家《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GB/T16180-2006)和《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科學、公正地提出鑒定意見。
第八條 醫療衛生專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實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醫療衛生專家應當提出回避申請,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確認后,實行回避:
(一)醫療衛生專家與被鑒定人存在親屬關系的;
(二)醫療衛生專家與被鑒定人有利害關系的;
(三)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醫療衛生專家在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過程中,應服從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的統一安排,認真完成相關鑒定工作任務,不得無故離崗、脫崗,影響鑒定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條 醫療衛生專家在參加鑒定前、中、后,要嚴守秘密,不得泄露被鑒定人員隱私,不得泄露與鑒定及結論相關的敏感事項。
第十一條 被聘任的醫療衛生專家應積極參與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學習、培訓和案例討論活動,積極參與研究具體操作中出現的問題,不斷提高鑒定業務水平。
第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定期對被聘任的醫療衛生專家進行審核和聘任期滿考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審核,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予以解聘,并通報其所在的醫療衛生機構: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三)一年內連續三次抽派均不能參與鑒定的;
(四)因工作失誤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從事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
第十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鑒定工作中表現優異的醫療衛生專家適時進行表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