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福州市調整2012年工傷保險待遇
作者:來源:www.wnpump.cn時間:2012-6-13人氣:1578
關于調整福州地區工傷職工“三項”定期待遇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2〕115號
各參保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工傷職工(含老工傷人員)待遇水平,根據原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調整我市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等待遇的通知》(榕勞社保[2008]49號)和《關于貫徹落實〈福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榕勞社保[2010]88號)有關規定,結合2011年度福州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情況,決定對我市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三項”定期待遇)作以下調整:
一、凡2012年6月30日前發生工傷,已享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職工,其上述待遇以福州地區2010年和2011年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絕對值577元/月的60%為基數,按原享受傷殘津貼比例、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作相應調整(見附表)。
二、已納入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工傷職工,其生活護理費以福州地區2010年和2011年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絕對值577元/月為基數,按原享受的生活護理費比例作相應調整(見附表)。
三、原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的5—6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標準按上述規定調整,由用人單位負擔。
四、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其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上述規定執行,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各縣(市)、馬尾區社保經辦機構根據上述規定對當地符合調整對象的工傷職工待遇進行調整。
六、本通知從2012年7月1日起執行。
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待遇調整表。
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