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費基數
甘肅省工傷保險繳費率浮動管理辦法
關于印發甘肅省工傷保險繳費率浮動管理辦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1〕391號
各市州、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了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促進工傷預防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我們制定了《甘肅省工傷保險繳費率浮動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附件:甘肅省工傷保險繳費率浮動管理辦法
甘肅省工傷保險繳費率浮動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促進工傷預防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傷保險繳費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確定。
第三條 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 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將行業劃分為三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風險中等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
行業工傷風險程度具體劃分以《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所附《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為準。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按照一類行業對待。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業按照三類行業對待。
第四條 三類行業分別實行三種不同的工傷保險繳費率。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各用人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
第五條 一個用人單位一般不執行兩種工傷保險繳費率。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其內部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率分別核定,綜合計算。
第六條 一類行業的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0.5%、二類行業的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1.0%、三類行業的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2.0%。
第七條 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時的初次繳費率。
第八條 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實行費率浮動。
二、三類行業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上下各浮動兩檔:上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下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第九條 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率每2年浮動一次,調整時間為當年的7月1日。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向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調整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率的建議,經市州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實行省級委托管理的行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其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率調整提出建議,經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連續2年工傷發生率較高或職業病危害程度較大,工傷保險費使用高于該用人單位繳費額20%的,上浮第一檔。
按照前款規定上浮第一檔后,又連續2年工傷保險費使用高于該用人單位繳費額20%的,上浮第二檔。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連續2年工傷發生率較低或職業病危害程度較小,工傷保險費使用低于該用人單位繳費額30%的,下浮第一檔。
按照前款規定下浮第一檔后,又連續2年工傷保險費使用低于該用人單位繳費額30%的,下浮第二檔。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不實行費率下浮。
用人單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連續2年工傷保險費使用達到其繳費額80%的,上浮第一檔;又連續2年工傷保險費使用達到其繳費額80%的,上浮第二檔。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率上浮第二檔后不再上浮,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下浮。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率下浮第二檔后不再下浮,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上浮。
第十五條 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繳納和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進行統計分析、分類管理。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率浮動的具體標準根據本省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適時修訂。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甘肅省人社廳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衛生廳 甘肅省安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