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山西省調整2012年工傷保險待遇
晉人社廳發〔2012〕74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做好2012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切實做好工傷待遇調整工作
去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為進一步改善民生做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和部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2012年做好包括調整工傷保險待遇在內的各項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調整工傷保險待遇工作,涉及廣大工傷人員的切身利益,是以人為本、踐行科學發展觀、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把提高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水平作為實踐科學發展觀、改善民生的一件大事和實事來抓,作為2012年工傷保險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抓緊安排部署、組織實施。
二、認真研究制定實施方案
此次待遇調整的范圍是2011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調整幅度可參照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幅度,按不低于上年度本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平均水平的12%的比例確定;調整時間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為逐步縮小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的新老工傷人員待遇差距,各統籌地區在待遇調整標準上要適當向老工傷人員傾斜;為保障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繼續執行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基本保障線制度,基本保障線標準由各市根據本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確定。
各市2012年1-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基本保障線按以下辦法確定:
1、1-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基本保障線按不低于本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2、生活護理費基本保障線可參照2009年度本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50%、40%、30%確定。
3、供養親屬撫恤金基本保障線可參照2010年度本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40%、30%確定。
請各市按照上述要求,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抓緊制定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確基本保障線。調整方案報省廳備案。
三、做好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的統計報送工作
各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本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結束后,按照《2012年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情況匯總表》的填報要求,認真做好統計匯總工作,并于2012年8月30日前報省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精心組織實施,認真抓好落實,做好政策宣傳,并注意做好工傷人員的思想工作,保持社會和諧穩定。各統籌地區在實施調整工傷保險待遇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報告我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