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
關于從2011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因工傷殘職工(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通知
關于從2011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因工傷殘職工(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通知
各市、州、甘肅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安監局、省農墾、甘肅電力公司、蘭州鐵路局、白龍江林業管理局、長慶油田、玉門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處:
為進一步提高工傷保險待遇水平,保障企業工傷職工(人員)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及有關政策規定,決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對我省企業因工傷殘職工(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水平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0年12月31日之前發生工傷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已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費或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人員以及已在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參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不參加傷殘津貼調整。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
1、按傷殘等級調整
因工傷殘職工(人員),一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二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三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四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五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六級傷殘的每人每月增加170元。
2、按退出工作崗位前工作時間調整
一至四級傷殘職工(人員),退出工作崗位前工作時間不滿10年的,再增加30元;滿10年不滿20年的,再增加40元;滿20年不滿30年的,再增加50元;滿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60元。
五至六級傷殘職工(人員),退出工作崗位前工作時間不滿10年的,再增加20元;滿10年不滿20年的,再增加30元;滿20年不滿30年的,再增加40元;滿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0元。
3、按職稱調整
傷殘等級為一至六級的傷殘職工(人員),退出工作崗位前有正高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有副高職稱的人員(含高級技師、高級政工師)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
傷殘津貼調整后,仍未達到1000元的調整到1000元。
(二)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6元。
生活護理費調整后,達不到550元的,調整到550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7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88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9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后,達不到580元的調整到580元。
三、資金支付渠道
一至四級因工傷殘人員調整待遇所需資金,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級和六級因工傷殘職工調整待遇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工傷職工(人員)工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是保障工傷職工(人員)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舉措,關系到企業工傷職工(人員)及家屬的切身利益。各統籌地區要高度重視,精心實施,確保各項待遇落實到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反映。各統籌地區和有關行業(企業)請于2011年8月15日前將甘肅省2011年調整企業工傷人員傷殘待遇匯總表報我廳工傷保險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