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
懷孕女工在家輸卵管破裂死亡算工傷
懷孕女工上班時感到不妥,請假回家9小時后被發現輸卵管破裂在送醫前死亡。社會保障部門認為其符合突發疾病或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況,認定為工傷;但其服務的公司則認為其輸卵管疾病并非突發且其未經搶救已死亡,不符合工傷相關條件,隨之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最終,清遠市清城區法院認可了社會保障部門的工傷認定。
案例
郭儀(化名)是某勞動服務公司派駐到某電機公司工作的員工,已經懷孕,2010年7月23日11時左右,郭儀在上班時感覺肚子痛不舒服,遂到公司的開水房坐下來休息。其間,公司曾建議其到醫院檢查治療,但其認為肚子痛是妊娠反應所致,沒有必要上醫院,公司便派車送其回家休息。當天21時左右,郭儀的丈夫回到家中,發現其已不省人事,便立即送其到附近的門診并撥打120求救,但待120到來后經檢查郭儀已經死亡。
社會保障部門認定郭儀的死亡視同工傷死亡。
而勞動服務公司認為,郭儀當日上午請假回家,晚上病故,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突發疾病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該認定。
而被告社會保障部門則認為,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其認為,這里“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郭儀在上班時間突發疾病,發病在先,請假在后,符合以上視同工傷情形的規定。
爭論焦點
焦點一:非工作時間死亡不算工傷?
廣州市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的結論反映,郭儀的死亡時間是21時許,死亡原因是因輸卵管妊娠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就此,勞動服務公司認為,根據該鑒定結論可以證明,郭儀并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因此不能視同工傷。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則認為,該鑒定書只能證明郭儀的死亡時間和原因,不能證明其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
焦點二:不及時就醫致死不算工傷?
勞動服務公司還指出,根據醫院病歷顯示,郭儀知道自己早已懷孕,所以出事當天她感覺肚子痛的時候,就應該清楚自己的身體狀況。但直到21時許她丈夫發現她不省人事,她都未去醫院就醫。如果她當時能夠就醫及時,就不會導致死亡的后果。另外,當日120救護車到達時,郭儀已死亡,并不屬于搶救無效死亡。
對此,社會保障部門則認為,相關證據只能證明郭儀早已懷孕,但并不能證明其知道自己患有輸卵管妊娠破裂這一突發疾病,并不能說明懷孕直接導致死亡。
清遠市清城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社會保障部門的認定符合相關法律依據,而該勞動服務公司認為郭儀在非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與其提交的依據及確認的事情經過是自相矛盾,遂維持了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