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江西省上調2012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關于江西省2012年調整因工致殘人員傷殘津貼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贛人社發〔2012〕64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中央駐贛及省直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省政府令第132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2012年調整因工致殘人員傷殘津貼等定期待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此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對象為本省行政區域內201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根據《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省政府令第132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已按2011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相應調整了2012年因工致殘人員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的設區市,此次不再調整。
二、調整時間
調整時間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標準
(一) 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職工,其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225元;二級215元;三級200元;四級190元。
(二) 因工死亡職工親屬已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75元,增加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超過250元/月。
(三) 被確定為需要生活護理的因工致殘職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檔次,其生活護理費標準一律調整到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
(四) 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并享受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五級每人每月增加175元、六級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的標準調整傷殘津貼待遇,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經費來源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致殘人員,2012年調整定期待遇所增加的1-4級傷殘人員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致殘人員,此次調整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按本《通知》調整標準執行,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審批程序
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匯總,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