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廣元市工傷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轉市外治療的交通食宿費報銷辦法
廣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元市工傷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轉市外治療的交通食宿費報銷辦法》的通知
廣府辦函〔2011〕22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廣元經濟開發區、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管委會:
《廣元市工傷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轉市外治療的交通食宿費報銷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廣元市工傷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轉市外治療的交通食宿費報銷辦法
為保障我市工傷人員工傷治療期間的生活需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三十條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11〕2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工傷保險基金可支付能力現狀,制定本辦法。
一、凡在我市參加了工傷保險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其工傷人員因工傷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因傷情嚴重經批準轉市外治療的交通、食宿費,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后,因工負傷人員應在本市工傷保險定點醫院就醫治療,個別因傷情嚴重確需轉市外治療的,須經本市二級甲等以上工傷保險定點醫院出具轉院證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同意。
因公出差在廣元市外發生工傷的,可到就近醫院搶救治療,但應在3日內電話報告所屬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待傷情穩定后及時轉回本市工傷保險定點醫院治療。
三、工傷人員因工傷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市外治療的交通、食宿費實行定額包干、超支自付。
(一)工傷人員在本市(含在其它地級市及以下城市)住院治療工傷期間,每天給予12元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直轄市和成都等省會城市住院治療工傷期間每天給予15元伙食補助費。
(二)工傷矽肺人員舊傷復發在市內定點醫院就醫住院的伙食補助費實行工傷保險基金打捆包干支付的辦法,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將矽肺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與醫療費打捆包干支付給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再由醫療機構按上述標準支付給患矽肺病的住院就醫人員。
市外就醫以及新增且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矽肺人員和新增工傷及外傷性舊傷復發的工傷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憑工傷人員出院憑證,按上述規定標準支付給用人單位或本人。
(三)工傷人員因傷情嚴重,經批準轉市外治療工傷并乘坐以下交通工具的,可按以下標準憑據報銷往返車船費,無票據、超標準的交通費用不予報銷:
1、乘坐火車的可報銷硬臥車票;
2、乘坐輪船的可報銷三等倉船票;
3、乘坐城市公交車(含城市軌道交通)的,憑票報銷;
4、乘坐動車組可報銷坐票或普通臥鋪票;
5、乘坐長途汽車的可報銷車票;
6、乘坐飛機的,按同區間火車硬臥予以報銷。
(四)工傷人員經批準轉市外治療工傷途中臨時發生食宿費用的,可憑據報銷每天200元食宿費。不該住宿、未住宿或無住宿發票的,不予報銷食宿費。
四、工傷人員因工傷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市外治療工傷的交通和食宿費,由用人單位或工傷人員墊付后憑認定工傷決定書、出院證和相關有效票據到所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銷。
五、配置輔助器具的工傷職工,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實行工傷保險基金打捆包干支付的辦法,由定點醫療機構按標準支付給安裝輔助器具的工傷職工,再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將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配置費用和伙食補助費打捆支付給定點服務機構。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確認需轉市外定點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配置,且需派專人專車接送的,其交通費標準為單程800元,往返1600元。非專車接送自行前往的工傷職工其交通費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標準支付。交通費也并入打捆包干支付項目內,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給定點輔助器具配置機構。
六、本辦法所確定的工傷人員因工傷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轉市外治療工傷的交通費、食宿費標準,今后可隨物價變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適時調整。
七、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工傷人員因工傷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轉市外治療工傷的交通費、食宿費,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八、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