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晉城市確定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及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標準實施意見
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晉城市確定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及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標準實施意見的通知
晉市政辦〔2011〕7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及駐市各單位:
《晉城市確定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及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標準實施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О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晉城市確定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及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標準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和《新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從2011年1月1日起,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具體實施意見如下:
一、基本原則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及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按照社會保險待遇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結合我市城鎮居民生活水平、企事業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交通食宿費標準及工傷保險基金支撐能力等因素,采取定額包干、設定支付限額等方式,合理確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住院治療工傷伙食補助費及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標準。
二、具體標準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和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治療工傷,其往返區間的交通費、食宿費用,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縣(市、區)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報市級經辦機構批準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統籌地區以內20元/天/人;統籌地區以外30元/天/人。
(二)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往返交通費用:乘坐長途公共汽車、火車硬座(頭等席以下)的實報實銷;因傷情確需乘坐火車臥鋪或其他交通工具的,經市級經辦機構同意后實報實銷;
(三)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待診期間市內交通補貼15元/天/人;
(四)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住宿費用標準:省內100元/天/人 (憑票據報銷) ;省外120元/天/人 (憑票據報銷) 。
三、其它
轉往統籌地區外治療工傷,原則上應由轉出醫院、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或家屬等提前聯系好轉入醫院,及時住院治療。院外待診的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三日。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交通食宿費用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不合理的住院時間、路途、交通工具、待診時間、食宿費用不予支付。未經市級經辦機構批準到統籌地區以外治療工傷所發生的交通費、食宿費不得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暫按《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號)規定的標準執行,待《試行辦法》修訂后執行新的標準。
本實施意見從2011年9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