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永康市工傷保險實施意見
永康市出臺了新的《永康市工傷保險實施意見》。
《永康市工傷保險實施意見》最大的亮點是,從2012年7月1日起,全市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范圍。
14日,永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應桂東說,以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都要求按規定為其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但機關公務員一直未列入工傷保險范圍。
根據《永康市工傷保險實施意見》,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單位的基準費率按本單位在職人員工資總額的0.2%確定,計費基數參照醫療保險口徑。公務員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待遇項目和標準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執行。
永康日報
永康市工傷保險實施意見(全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2010〕20號)、《金華市人民政府關于金華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實施意見》(金政發〔2011〕14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參保范圍和對象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其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待遇標準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執行。
二、繳費費率和基數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工傷保險費率,其中:
除建筑施工企業外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一執行《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浙勞社工傷〔2003〕222號)規定的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
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單位的基準費率按本單位在職人員工資總額的0.2%確定,計費基數參照醫療保險口徑。
建筑施工企業按原規定執行。
基數的調整時間統一為每年7月。
三、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認定申請、程序和時限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工傷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應當在三十日內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自受理申請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四、待遇支付標準
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統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標準實施和調整。工傷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實行定點管理。原則上基本醫療定點機構為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按照工傷保險金華市級統籌的規定,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中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發的,統一確定為金華市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補助標準按金華市區最低工資標準的35%確定。工傷職工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跨縣(市)就醫所需交通費、食宿費參照我市機關事業單位一般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時全省上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2011年1月1日前按工傷保險法規政策規定完成工傷認定,且在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經辦工作和信息建設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參保和待遇支付業務。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工傷保險相關規定落實工傷保險待遇,規范工傷保險經辦服務流程,加快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工傷醫療聯網結算和工傷信息共享。
六、基金管理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建立基金預決算制度,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編制工傷保險基金預決算方案,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審批。
七、制度銜接
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后,參保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老工傷,按原規定處理。
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