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杭州市社會保險參保證明管理辦法
關于印發《杭州市社會保險參保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杭州經濟開發區、西湖風景名勝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杭州市社會保險參保證明管理辦法》已通過市政府法律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此件主動公開)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社會保險參保證明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險參保證明業務,維護社會保險參保單位及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述單位及個人,需獲取單位或個人參加社會保險有關情況證明的,可向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法提供相關證明。
(一)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以下稱“參保單位”、“參保人員”);
(二)因履行工作職責,依法需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助提供相關單位、個人參保情況證明的行政部門、司法機關;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助提供相關單位、個人參保情況證明的其他單位。
第三條 參保人員申請辦理參保證明的方式包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窗口受理和自助服務方式。
參保單位申請辦理參保證明的方式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窗口受理。
行政部門、司法機關及其他單位依法申請辦理參保證明的,不在業務窗口受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部門辦理。
第四條 參保人員采用自助服務方式的,可憑杭州市社會保障卡(以下稱“市民卡”)、二代居民身份證或經認證的網上辦事用戶名,通過社會保險自助服務一體機打印參保證明。
第五條 單位、個人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出具參保證明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參保人員申請的,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他人辦理的,應同時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參保單位申請的,應提供單位介紹信及申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依法要求提供社會保險參保證明的行政部門、司法機關,應提供單位介紹信及申辦人工作證或有效身份證件。
(四)其他單位要求依法提供社會保險參保證明的,應提交書面申請,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1、單位有效證明文件、單位名稱、聯系方式、經辦人身份信息;
2、依法可以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特定對象社會保險參保證明的法律法規依據;
3、要求提供社會保險參保證明的具體內容。
第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受理有關單位按第五條第(三)、(四)款規定提出的申請后,應當予以審核,符合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出具。
第七條 參保單位、參保人員辦理本單位、本人的社會保險參保證明,統一樣式為《杭州市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個人專用)》(附件1)、《杭州市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單位專用)》(附件2)。
第八條 行政部門、司法機關或其他單位依法要求提供的社會保險參保證明樣式和有關內容,應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在其職責范圍內按規定予以提供。
第九條 通過自助服務一體機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窗口出具的社會保險參保證明,申請人可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加蓋“社會保險業務用章”。
第十條 使用參保證明上的校驗碼,可在打印之日起3個月內登錄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比對參保證明。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