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百科
事實勞動關系
目錄
1、概念
2、成立事實勞動關系的條件
3、、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憑證
4、事實勞動關系的舉證規則
5、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后果
概念
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無書面合同或無有效書面合同形成的勞動用工關系。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第一次在立法中使用了“事實勞動關系”這一概念,但《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把事實勞動關系推到了最前沿,使勞動保障部門無法也不容回避這一問題。
成立勞動關系的條件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定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但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職工名冊
(五)、考勤記錄;
(六)、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事實勞動關系的舉證規則
(一)、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7條的規定,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故此,上述(一)、(三)、(四)此項證據保存在用人單位,同時,考勤記錄是用人單位考勤制度的結果,所以,用人單位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后果
新《勞動合同法》首先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作了明確界定,即“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超過這個時間仍未訂立書面合同,用人單位須向員工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超過一年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員工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