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河北省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 北 省 財 政 廳
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2〕411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經省委、省政府同意,決定對我省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標準進行統一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調整范圍
調整范圍為2011年12月31日前享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新標準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標準: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按照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220元,二級傷殘200元,三級傷殘180元,四級傷殘160元。
(二)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用人單位應當增加額五級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40元,六級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標準為其增加傷殘津貼。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職工的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四)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標準按照各統籌地區201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確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本統籌地區201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30%。
三、資金渠道
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用人單位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的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用人單位一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級、六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由工傷人員現所在單位支付。
調整工傷職工待遇標準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努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是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工傷職工的關心和愛護。各地要充分認識調整工傷職工待遇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一步調、統一標準,切實做好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調整工作。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抓緊制定本地調整方案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并認真組織實施,切實抓好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