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
工亡賠償難求償
工亡賠償難求償
某醫院將其后勤工作對外委托給積臣公司進行管理,積臣公司又將部分后勤管理工作發包給某后勤社,該后勤社派金女士前往醫院從事后勤工作,不料,金女士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身亡,金女士的家屬將后勤社和積臣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由后勤社一次性賠償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合計人民幣137984元,積臣公司不承擔責任。
經法院查明,金女士所工作的醫院與積臣公司兩次簽訂后勤委托管理合同,約定將該院后勤服務中的保潔、運送、保安等工作委托積臣公司管理。積臣公司接受委托后,將部分后勤管理工作發包給某醫院后勤社。金女士生前系該醫院后勤社派往某醫院工作的員工,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該醫院后勤社也未為金女士辦理工傷保險繳費手續。2007年9月,金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因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死者家屬將積臣公司和后勤服務社一起告上法庭。
庭審時原告認為,積臣公司系醫院后勤社的上級單位,應當與醫院后勤社承擔共同償付義務。醫院后勤社辯稱,金女士生前確系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其系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應先由交通事故侵權方進行賠償。現兩原告已因交通事故獲賠27萬余元,超過了工傷保險的限額,故不應再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積臣公司辯稱,金女士與積臣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該勞動者既是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又是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侵權賠償,用人單位和侵權人均應依法承擔各自所負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雖已因交通事故自侵權人處獲得部分賠償,但并不能免除或者減輕用人單位即醫院后勤社的賠償責任。由于該醫院后勤社未為受害人辦理工傷保險,故因金女士死亡而產生的工傷保險待遇理應由醫院后勤社支付。至于積臣公司,因其與后勤服務社系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現原告提供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雙方間存在上下級關系,退一步講,即使雙方間存在上下級領導關系,原告要求具有民事責任承擔能力的主體的上級機構共同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亦缺乏法律依據,故對于兩原告要求積臣承擔共同支付工傷待遇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嘉定法院依法判決某醫院后勤服務社給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23200元、喪葬補助金14784元,合計人民幣1379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