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案例
勞務派遣發生工傷,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勞務派遣發生工傷 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勞務派遣”曾一度成為用人單位規避法律的“有效方法”。然而,《勞動合同法》以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出臺,有效的解決了這一問題。中國工傷賠償法律網前些日子接手的一個案子,使得用工單位為自己“用勞務派遣來規避責任”的行為付出了代價。且看一下案例。
【案情介紹】
2007年10月1日,牛某到天津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后被派遣到河北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從事理貨員工作,2008年2月3日,牛某起電動車下班回家途中,與醫療小客車相撞,導致身體受傷,后被送白求恩和平醫院救治,被診斷為腦癥、急性硬膜下血腫……。同年5月被天津市和平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因醫療花費數十萬元,牛某的家庭實在無法承受,遂向石家莊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并要求用工單位河北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石家莊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裁決,裁令天津勞務服務有限公司承擔藥費250000元,用工單位河北華潤萬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觀點】
勞務公司和用工單位紛紛提出:一、“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處理”,即交通事故賠償是工傷賠償的前提。二、“工傷保險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相沖突。中國工傷賠償法律網代理工傷職工牛某出庭,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一、勞務公司和用工單位主張的“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處理”,是《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8條的規定。然而,現今《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已經失效,不能再以此作為逃避承擔申訴人工傷保險待遇的理由和依據。二、“工傷保險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并不沖突。根據2004年5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12條之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見,“工傷保險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并不沖突。三、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勞動合同法》第92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調解仲裁法》關于勞務派遣的新規定,在本案中充分的體現。既對那些借勞務派遣逃避責任的用工單位,敲響了警鐘;又提醒用工單位對勞務派遣單位進行監督,嚴格按《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支付工資福利待遇等。 ——————中國工傷賠償法律網www.wnpump.cn (本站保留著作權相關權利,轉載請注明出處,否則法律后果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