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湖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
關于印發《湖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鄂人社發[2010]53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社會保障)局:
現將《湖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我廳。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湖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切實保障工傷職工醫療、康復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
第三條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四條 停工留薪期應連續計算,包括節假日。
第五條 需要確定停工留薪期的工傷職工,應及時將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用人單位,申請確定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根據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湖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附件1),確定停工留薪期,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附件2)。工傷職工對用人單位確定的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可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確定停工留薪期(附件3)。
第六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因傷情尚未穩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復工作,需要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本人應在停工留薪期滿前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用人單位同意,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工傷職工未在停工留薪期滿前向用人單位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書面申請的,原停工留薪期限界滿時終止。
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對延長停工留薪期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可按《湖北省勞動能力鑒定工作規程》的規定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確認延長停工留薪期(附件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確認結論后,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
第七條 對于多部位或多組織器官受到傷害的,以對應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長的期限作為該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損傷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時間不得累加。
第八條 遭受原發性損傷引起感染及并發癥的,根據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可以在規定的停工留薪期的基礎上增加2個月。
第九條 所受傷害部位或組織器官未列入《湖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以臨床治愈或者經治療相對穩定需要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
第十條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認為受傷部位已治愈或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要求復工并經用人單位同意的,可以實際休息時間為停工留薪期。
第十一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在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期間,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傷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單位發給生活津貼,其標準不得低于因病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從評定傷殘等級的次月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享受因工傷殘待遇。需要繼續治療的,必須有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的休假證明,其工傷醫療費予以報銷,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單位發給生活津貼,其標準不得低于因病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
第十二條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尚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用人單位不得與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偽造、變更診斷證明和醫療資料,獲取的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單位有權予以追回。
第十四條 停工留薪期滿或延長期滿后,工傷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用人單位停發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經辦機構暫停支付工傷醫療費用。待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為其鑒定后,按其鑒定結論,享受相關待遇。
第十五條 工傷職工恢復工作后舊傷復發,需要重新確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辦法要求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5日起實施。
附件1:《湖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
附件2:《湖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通知書》
附件3:《湖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表》
附件1《湖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 使 用 說 明
1、本目錄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針對身體的不同部位遭受原發性損傷后,進行治療和恢復所需要的時間。
2、傷害部位按國際疾病分類(ICD-10)中的損傷類型,分為頭部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損傷;肩和上臂損傷;肘和前臂損傷;腕和手損傷;髖和大腿損傷;膝和小腿損傷;踝和足損傷;累及身體多部位損傷;軀干、四肢或身體未特指部位的損傷;異物滯留;燒傷和腐蝕傷,凍傷等十五類,共列傷害部位439條。各傷害部位編碼是按ICD-10中的編碼進行編排。職業病分列七類,61種常見職業病,其中各類中毒51種。有些臨床發病較少職業病種未列其中,可根據職業病專家的意見確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損傷基本上均按淺表損傷,開放性傷口,骨折,關節脫位和韌帶的損傷、扭傷,神經和脊髓損傷,血管損傷,內部器官損傷,肌肉和肌腱損傷,擠壓傷和切斷傷劃分。
4、淺表損傷包括:(1)擦傷;(2)挫傷(包括青腫和血腫);(3)淺表異物所致的損傷不伴有大的開放性傷口。
5、開放性傷口包括:(1)動物咬傷;(2)切割傷;(3)撕裂傷;(4)穿刺傷。
6、骨折包括:(1)閉合性骨折(粉碎型、壓縮型、掀起型、裂縫型、青枝型、嵌入型、線型、行軍型、單純型、骨骺滑脫型、螺旋型);(2)開放性骨折(哆開型、感染型、槍彈型、穿刺型)。
7、脫位、扭傷包括:關節(囊)以及韌帶的(1)撕脫;(2)撕裂傷;(3)扭傷;(4)創傷性(關節積血、破裂、不全脫位、撕裂)。
8、神經和脊髓損傷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損傷;(2)神經損傷;(3)創傷性(神經切斷、脊髓出血、麻痹、截癱、四肢癱)。
9、血管損傷包括:(1)撕脫;(2)切割傷;(3)撕裂傷;(4)創傷性(動脈瘤或瘺、動脈血腫、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損傷包括:(1)撕脫;(2)切割傷;(3)撕裂傷;(4)創傷性破裂。
11、本目錄是指治療各種原發性損傷所需的時間,不與各種后遺癥相對應。各種原發性損傷造成的后遺癥,是損傷造成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