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標準
北京市工傷保險賠償標準(2012)
2012年北京市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一、工傷保險條例
(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 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關于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
京人社工發〔2011〕384號
2012年01月17日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區縣財政局,市屬各委、辦、局,各用人單位:
為規范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確保工傷保險基金的安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市人民政府〔2011〕第242號令)等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對我市有關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具體標準及工傷保險待遇等相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項目和具體標準支出,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支出標準。
二、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具體項目包括:
(一)工傷醫療費用:
1、工傷醫療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跨統籌地區就醫的食宿、交通費;
(二)因工傷殘費用:
1、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3、生活護理費;
4、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三)因工死亡費用:
1、喪葬補助金;
2、供養親屬撫恤金;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四)勞動能力鑒定費;
(五)工傷康復費用;
(六)配置輔助器具費用;
(七)工傷預防費;
(八)工傷保險儲備金;
(九)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三、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30元。
四、經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治療工傷的工傷職工,所需交通費實行憑據報銷。工傷職工應選擇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如道路客運班車,火車硬座、硬臥和軟臥、輪船三等艙位等)出行。因傷情特殊需要選擇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報經所在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
所需食宿費實行定額包干與在規定限額標準內憑據報銷相結合的方式。其中:“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為每人每天150元,按經辦機構核定的天數在規定限額標準內的憑據報銷,實際住宿費超過規定限額標準的,按“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報銷。“伙食費”實行定額包干,標準為每人每天50元。
五、工傷職工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其領取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3至1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18個月,六級15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9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3個月。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上述標準執行。
六、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按照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結余的10%提取儲備金,其滾存總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的30%時,不再提取。工傷保險儲備金存入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用于重大、特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單獨列支。儲備金不足以支付時,先動用歷年結余解決,當歷年結余不足以支付時,由市財政墊付。
重大、特大事故是指用人單位發生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或者重傷八人及以上的事故。
七、工傷職工的下列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負責,不得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間的生活護理費用;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八、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和本通知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
九、由于國家出臺新的項目標準或者根據本市實際情況,需要對本通知規定的工傷保險基金項目支出標準進行調整的,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具體調整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后執行。
十、本通知自《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市政府第242號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三、2011年度北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6061元,月平均工資為4672元
四、如是八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個月本人工資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9個月社平工資(9 X 4672= 42048)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9個月社平工資(9 X 4201= 4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