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
天水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天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天水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的通知
天人社發〔2012〕269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直各部門、各企業,駐市部省屬單位,定點醫療機構:
為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工傷認定辦法》(人社部第8號令)、《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88號)和《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辦法》(甘人社廳發〔2012〕16號),保障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各項待遇切實落到實處,促進工傷職工和企業和諧的勞動關系,加強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現將《天水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天水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
附件 天水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市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后,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應連續計算。
第三條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四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按《天水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內容見附件二)執行。國家和省對停工留薪期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所受傷害部位或組織器官未列入《目錄》的,以臨床治愈或者經治療相對穩定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
第五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所在單位,申請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目錄》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對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爭議的,可報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第六條 多部位、多組織器官受到傷害的工傷職工,以對應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長的期限作為該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傷部位的停工留薪期的時間不累加。
第七條 遭受原發性損傷引起感染及并發癥的,根據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的診斷證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礎上增加2個月。
第八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未滿,但經工傷醫療服務協議機構證明工傷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終止。
第九條 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在停工留薪期滿前10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書面申請,并提交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證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30日內作出是否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結論,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用人單位。特殊情況,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時間可以延長15日。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確認結論前,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終止。
第十條 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終止,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在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期間,因傷情不能工作的,仍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生活費,其標準不得低于停工留薪期待遇。從評定傷殘等級的次月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停工留薪期滿后需要繼續治療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必須出具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的休假證明,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十一條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重新確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條例》施行之后至本規定施行之前,有關停工留薪期的問題的處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附件:1、《天水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使用說明
2、《天水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
3、《天水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通知書》
4、《天水市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表》
附件1 使用說明
1、本目錄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針對身體的不同部位遭受原發性損傷后,進行治療和恢復所需要的時間。
2、傷害部位按國際疾病分類(ICD-10)中的損傷類型,分為頭部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損傷;肩和上臂損傷;肘和前臂損傷;腕和手損傷;髖和大腿損傷;膝和小腿損傷;踝和足損傷;身體多部位損傷;軀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損傷;異物滯留;燒傷和腐蝕傷,凍傷等十五類,共列傷害部位441條。各傷害部位編碼是按ICD-10中的編碼進行編排。職業病分列七類,61種常見職業病,各類中毒51種。有些臨床發病較少職業病種未列其中,可根據職業病專家的意見確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損傷基本上均按淺表損傷,開放性傷口,骨折,關節脫位和韌帶的損傷、扭傷,神經和十脊髓損傷,血管損傷,內部器官損傷,肌肉和肌腱損傷,擠壓傷和離斷傷劃分。
4、淺表損傷包括:(1)擦傷;(2)挫傷(包括青腫和血腫);(3淺表異物所致的損傷不伴有大的開放性傷口。
5、開放性傷口包括:(1)動物咬傷;(2)切割傷;(3)撕裂傷;(4)穿刺傷。
6、骨折包括:(1)閉合性骨折(粉碎型、壓縮型、掀起型、裂縫型、青枝型、嵌入型、線型、行軍型、單純型、骨骺滑脫型、螺旋型);(2)開放性骨折(哆開型、感染型、槍彈型、穿刺型)。
7、脫位、扭傷包括:關節(囊)以及韌帶的(1)撕脫;(2)撕裂傷;(3)扭傷;(4)創傷性(關節積血、破裂、不全脫位、撕裂)。
8、神經和脊髓損傷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損傷;(2)神經損傷;(3)創傷性(神經切斷、脊髓出血、麻痹、截癱、四肢癱)。
9、血管損傷包括:(1)撕脫;(2)切割傷;(3)撕裂傷;(4)創傷性(動脈瘤或瘺、動脈血腫、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損傷包括:(1)撕脫;(2)切割傷;(3)撕裂傷;(4)創傷性破裂。
11、本目錄是指治療各種原發性損傷所需的時間,不與各種后遺癥相對應。各種原發性損傷造成的后遺癥,是損傷造成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