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標準
天水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
天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天水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天水市衛生局 天水市總工會
關于印發《天水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的通知
天人社發〔2012〕280號
各縣區人社局、衛生局、總工會、工信局,市直各部門、各企業,駐市部省屬單位,定點醫療機構:
為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88號)和《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辦法》(甘人社廳發〔2012〕16號),促進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更加規范化、專業化、標準化。現將新修訂的《天水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天水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勞動能力鑒定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和維護用人單位及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88號)和《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辦法》(甘人社廳發〔2012〕16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能力鑒定,是指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醫學專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對勞動者傷、病情況和供養直系親屬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進行鑒定并作出技術性結論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天水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因工負傷、患職業病和非因工傷殘或因病需要勞動能力鑒定的各類人員。
第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依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06)和《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國家重新制定新標準后按照新標準執行。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建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市總工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組成的天水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材料審核、受理、組織鑒定、結論送達等日常工作。
第六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工傷職工傷殘等級鑒定
(二)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確定
(三)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初次鑒定
(四)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復查鑒定
(五)工傷職工疾病與工傷關聯性確定
(六)工傷職工康復評估
(七)工傷職工醫療期確定
(八)工傷職工供養親屬勞動能力鑒定
(九)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確定
(十)非法用工單位傷殘人員勞動能力鑒定
(十一)工傷職工傷殘等級復查鑒定
(十二)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十三)靈活就業人員、殘疾人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第七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
(二)具有醫療衛生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掌握勞動能力鑒定法規政策和標準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三章 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第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受理范圍:
(一)因工或因患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受理范圍:本辦法所稱的所有用人單位。
(二)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受理范圍:企業職工、殘疾人和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靈活就業人員。
第九條 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個人或其近親屬在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并且在工傷認定決定書正式生效后,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鑒定申請。
第十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或因病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鑒定申請。
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和殘疾人非因工傷殘或因病申報勞動能力鑒定申報程序和所需材料按照《關于規范靈活就業人員和殘疾人非因工傷殘或因病申報勞動能力鑒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天勞鑒發〔2012〕2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因工傷殘或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天水市職工因工傷殘或職業病勞動能力鑒定表》(附件1);
2、被鑒定者近期1寸照片1張;
3、被鑒定者身份證復印件1份;
4、工傷認定書復印件1份;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部位原始病案和歷次因傷治療的診斷證明材料(職業病須持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精神病須持有專科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以及相關的化學、物理及影像學檢查依據;
6、工傷職工個人申請報告1份;
7、參加工傷生活自理能力鑒定提供前次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結論復印件;
8、申請復查鑒定的提供前次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結論復印件;
9、鑒定表必須經所在用人單位加注意見后上報;
10、近親屬提交的申請的,提交申請人與被鑒定人關系證明。
(二)非因工或因病勞動能力鑒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表》(附件2)
2、被鑒定者近期1寸照片1張;
3、被鑒定者身份證復印件1份;
4、用人單位申請報告1份;
5、被鑒定者申請報告1份;
6、提供兩個縣級以上不同醫院一年以上的出院診斷證明,有關的化驗單、檢查報告單(精神疾病類人員必須有5年以上病史);
7、近親屬提交申請的,提交申請人與被鑒定人關系證明。
第十三條 市直用人單位及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提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和材料報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社會保險二科,下同),由辦公室負責受理、結論送達;縣(區)屬用人單位、駐縣(區)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和材料報送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由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報送、結論送達。
對材料提供不完整的,應當場或1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各縣(區)在每月20日前將匯總情況與材料報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申請材料的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必須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申報材料,向具備資格的勞動能力鑒定協議醫學檢查機構下達醫學檢查通知書進行醫檢和勘驗,并出具醫學檢查報告。
(二)醫學檢查結論形成后,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在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或5名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專家組,依據醫學檢查報告和申報材料,依照國家鑒定標準提出鑒定意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召開會議,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并由主任委員簽發鑒定結論書。
(三)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需要公示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被鑒定職工所在單位進行公示。在公示期內,用人單位或被鑒定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須提供有效證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對鑒定結論進行復核或說明。
(四)鑒定結論應當自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五)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在20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方。
第十五條 因工負傷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對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書面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十六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初次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十七條 所有原始病案材料均作為當次鑒定的參考資料,當次鑒定結論主要按照當次診查結果作為鑒定依據。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第十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包括勞動能力鑒定費和診斷檢查費。
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指定鑒定醫院直接向本人收取。
第十九條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省物價、財政和人社等部門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非因工傷殘或因病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個人承擔;委托鑒定單位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委托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或個人申請再次鑒定,再次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再次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不一致的,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費用標準依據省物價部門、財政部門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執行。
第五章 責 任
第二十二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天水市勞動能力鑒定暫行辦法》(天勞社〔2004〕1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