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試行)
關于印發《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礦業(集團)公司,營城煤機廠:
現將《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經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反饋到吉林煤炭工業社會保險中心。
附:《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試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
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省屬煤炭企業工傷醫療的管理,保障工傷職工醫療、康復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傷職工在救治和恢復性治療階段實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后,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穩定期和恢復期。不穩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階段,指工傷或患職業病人員在初診醫院搶救治療時間內傷情尚未穩定,可隨時發生影響愈后變化的時期。恢復期是指工傷或患職業病人員經治療,傷情平穩,逐漸恢復好轉的時期。
第三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見附件)與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確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和經辦機構。
第四條 對于多部位或組織器官受到傷害的,以對應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長的期限作為該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五條 所受傷害部位或組織器官未列人《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以臨床治愈或者經治療相對穩定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
第六條 遭受原發性損傷引起感染及并發癥的,根據協議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可以在原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基礎上增加兩個月。
第七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未滿,但經醫療機構證明工傷治愈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終止停工留薪期。
第八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不能恢復工作仍需治療的,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應在期滿前10日內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鑒定申請,并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是否延長停工留薪期。鑒定結論做出前,工傷職工仍可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第九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又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可以暫停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待省煤炭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為其鑒定后,按鑒定結論,享受相關待遇。
第十條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停工留薪期確認,由省煤炭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本辦法第三條執行。
第十一條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尚未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用人單位不得與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本辦法在試行過程中,如省勞動行政部門制定相應管理辦法,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
1.《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使用說明》
2.《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
《吉林省屬煤炭企業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使用說明
1.本目錄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針對身體的不同部位遭受原發性損傷后,進行治療和恢復所需要的時間。
2.傷害部位按國際疾病分類(ICD-10)中的損傷類型,分為頭部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損傷;肩和上臂損傷;肘和前臂損傷;腕和手損傷;髖和大腿損傷;膝和小腿損傷;踝和足損傷;身體多部位損傷;軀干、四肢或未特指部損傷;異物滯留;燒傷和腐蝕傷,凍傷等十五類,共列傷害部位441條。各傷害部位編碼是按(ICD-10)中的編碼進行編排。職業病分列七類,61種常見職業病,各類中毒51種。有些臨床發病較少職業病種未列其中,可根據職業病專家的意見確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損傷基本上均按淺表損傷,開放性傷口,骨折,關節脫位和韌帶的傷、扭傷,神經損傷,血管損傷,內部器官損傷,肌肉和肌腱損傷,擠壓傷和切斷傷部分。
4.淺表損傷包括:(1)擦傷;(2)挫傷(包括青腫和血腫);(3)淺表異物所致的損傷不伴有大的開放性傷口。
5.開放性傷口包括:(1)動物咬傷;(2)切割傷;(3)撕裂傷;(4)穿刺傷。
6.骨折包括:(1)閉合性骨折(粉碎型、壓縮型、掀起型、裂縫型、青枝型、嵌入型、線型、行軍型、單純型、骨骺滑脫型、螺旋型);(2)開放性骨折(哆開型、感染型、槍彈型、穿刺型)。
7.脫位、扭傷包括:關節(囊)以及韌帶的(1)撕脫;(2)撕裂傷;(3)扭傷;(4)創傷性(關節積血、破裂、不全脫位、撕裂)。
8.神經和脊髓損傷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損傷;(2)神經損傷;(3)創傷性(神經切斷、脊髓出血、麻痹、截癱、四肢癱)。
9.血管損傷包括:(1)撕脫;(2)切割傷;(3)撕裂傷;(4)創傷性(動脈瘤或瘺、動脈血腫、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損傷包括:(1)撕脫;(2)切割傷;(3)撕裂傷;(4)創傷性破裂。
ll.本目錄是指治療各種原發性損傷所需的時間,不與各種后遺癥相對應。各種原發性損傷造成的后遺癥,是損傷造成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