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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退休年齡可享受工傷待遇
超過退休年齡仍可享受工傷待遇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工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應該退休,但不少人農民工為了維持基本生活,即使超過了法定的退休年齡,還在外出打工。這就產生一個問題,這些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是否受《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在發生工傷時是否能享受工傷待遇?前面中國工傷賠償法律網承辦的案件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且看以下案例。
【案例介紹】韓某,女,53歲,石家莊市無極縣農民,2004年開始在某明膠廠做出膠工,2006年6月韓某在出膠時右手被絞斷、左手被絞傷。在醫大第三醫院就診花費數萬元,還需安裝假肢。韓某向該明膠廠要求工傷待遇未果,遂于2006年12月21日向縣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依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一項,認為韓某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50周歲其申請仲裁的爭議范圍與勞動法律法規的受案范圍不符,裁定不予受理。韓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后,于2007年1月無極縣法院確認了韓某與明膠廠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07年7月9日經石家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石家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四級傷殘、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同意安裝腕離短假肢。在2008年3月仲裁庭受理了該案并于2008年3月23日裁定明膠廠支付韓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640元,一次性輔助器具費80000元,一次性工傷保險長期待遇50000元。該案經過承辦案件律師的不懈努力終于使得韓某享受到了她應得的工傷待遇。
【案例解析】勞動仲裁委員會根據國務院【1978】104號《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應該退休”。稱韓某已經超過退休年齡不屬于勞動仲裁受案范圍,不予受理。該裁定適用法律錯誤。國務院【1978】104好《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三)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首先、此《暫行辦法》僅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在本案中1、用人單位是私營企業而非全民所有制,2、韓某是農民而非工人,可見該《暫行辦法》不適用于像韓某這樣的農民工。其次、《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企業和職工之間的爭議。再次、《暫行辦法》中規定的工人退休以后有養老保險金用來養老,而農民工卻沒有,他們沒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不少人即使超過了法定的“工人”退休年齡,也選擇外出打工,用來維持基本的生活。農民工在務工過程中,多從事又險又累的工作,發生工傷在所難免,如一味地強調“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因工受傷不能享受工傷待遇”,不符合我國的國情社情。為妥善解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農民工發生傷害的問題。2006年5月30日,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在答復唐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答復意見中明確:“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發生工傷后申請認定工傷的,應提交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明。對于雙方確實存在勞動關系,同時符合其它有關受理規定的,可以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本案最終也是依據上述答復得到了合理的解決。韓某被認定為工傷,鑒定傷殘級別為四級、仲裁庭受理該案,最終韓某的工傷待遇要求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本案也引起了媒體的廣泛關注,河北工人日報社、搜狐等媒體都紛紛報道和轉載。-------中國工傷賠償法律網www.wnpump.cn (本站保留著作權相關權利,歡迎轉載,轉載請注明出處www.wnpump.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