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
個人掛靠企業 發生工傷誰擔責
中新河北網保定5月21日電 案情:2004年3月23日,交通部門對運輸車輛實行集約化管理,所有個人車輛必須加入運輸公司,否則不允許上照經營。為此,李某經人介紹,將自己貸款168000元買來的大貨車掛靠在某運輸公司,雙方簽訂了《貨車掛靠經營合同》。該合同約定:李某自愿將貨車掛靠在某運輸公司處并辦理車輛轉戶手續,車輛所有權歸李某所有,從事道路貨物運輸,自負盈虧;李某承擔車輛交通事故和商務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刑事責任,承擔事故處理過程中的一切費用。被過濾廣告
2004年5月28日,司機程某應聘給李某開車,月工資為1800元,當時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2004年10月25日凌晨3時左右,程某駕駛滿載貨物的貨車行駛至山西五臺縣石咀山處時,由于汽車發生油咀破裂,程某下車在對該車進行維修更換油管時,左眼被車底的懸吊物刺傷,住進某醫院后,左眼球被摘除。
2005年10月11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程某的工傷認定申請,認定某運輸企業集團為用工單位,程某屬于因工受傷。
某運輸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決定。
市政府法制辦審理后認為:既然某運輸公司允許李某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那么李某所實施行為的法律后果在形式上就應由某運輸公司承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據此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并無不當之處。根據《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市政府維持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決定。
評析:本案涉及掛靠責任承擔問題。
首先,從法律關系上來看,受害人程某并不知曉運營車輛的掛靠關系,其駕駛貨車的行駛證車主為某運輸公司,工傷事故發生在車輛運營過程中,且運營也是以某運輸公司的名義進行的。據此可以得出三點結論:一是某運輸公司為本案的用工主體,二是程某與某運輸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三是程某屬于因公受傷。
其次,從掛靠經營的實質來看,某運輸公司對掛靠車輛僅有形式上的所有權,車輛的實際控制權和支配權仍掌握在李某手里。某運輸公司與李某所簽訂的合同,約束力僅限于合同雙方當事人,其內部關于對外造成損害責任分擔的約定,對受傷害職工程某不具有約束力。因此,對程某因執行運營任務而受到的事故傷害,可參照《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由某運輸公司先承擔責任,然后再依據《貨車掛靠經營合同》,向掛靠人李某行使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