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關于推進江西省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推進我省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贛人社發〔2013〕17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和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保障事業單位等組織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事業單位等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我省除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其它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等組織)都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中央、省直事業單位等組織在省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參加工傷保險,其他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所在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
三、初次核定的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費率按照一類風險行業基準費率執行,以后按國家和省工傷保險費率有關政策進行調整。事業單位等組織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費用納入該單位的部門預算,按現行的經費供給渠道在單位公用經費中解決,在社會保障繳費中列支。
四、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五、事業單位等組織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在辦理參保繳費次日起,其工作人員發生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等組織,其工作人員發生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六、參加工傷保險前在事業單位等組織發生工(公)傷人員的有關待遇由所在單位仍按原渠道解決。
七、事業單位等組織應當在2013年7月1日前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在2013年7月1日后參保的(2013年7月1日后新設立的除外),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補繳自2013年7月1日起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及滯納金。
八、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將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參保范圍,參保繳費所需資金在單位部門預算中的公用經費中統籌解決。
九、本通知從下發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江西省人事廳、江西省民政廳、江西省財政廳《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勞社醫〔2007〕27號)同時廢止。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20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