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文書
關于請提供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有關材料的函
作者:衛生部來源:時間:2013-3-30人氣:1907
關于請提供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有關材料的函
編號:
(用人單位):
你單位 (先生/女士)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我單位已接受/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因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需要,請你單位在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以下資料(打“√”部分):
1.勞動者職業史 ( )
2.勞動者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 )
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 )
4.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 )
5.個人劑量監測檔案(限于接觸職業性放射性危害的勞動者)( )
6.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 )
如果提供的材料是復印件,請注明“此件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
如果你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提供上述有關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將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職業病診斷機構/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地址:
郵政編碼: ;
聯系電話: ;
傳真: 。
(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用人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