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
青海省勞動能力鑒定流程圖
項目類型:行政許可 項目編號:行政許可2號
承辦部門:工傷保險處 監督投訴電話:6320328(省人社廳監察處)
電 話:6304285 辦理期限:60日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出院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或停工留薪期滿影響勞動能力的,由用人單位、個人或親屬提出勞動能力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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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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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勞動能力鑒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通知書》;(二)填寫申請表格(《工傷檔案》;《職工工傷致殘登記表》;《職工工傷致殘等級鑒定表》);(三)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診斷證明等輔助檢查資料;(四)屬于復查或申請重新鑒定的,須提交書面的申請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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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內下達鑒定結論,并辦理《工傷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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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組織工傷職工進行臨床檢查,組織專家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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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之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結論為最終鑒定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