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
青島市2013年最低工資標準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山東省政府《關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魯政字〔2013〕39號),調高青島市最低工資標準。全市企業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由1240元、1100元調整為1380元、12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由13元、11元調整為14.5元、12.5元。
月最低工資:六區1380元 四市1220元
根據全市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平增長等情況,從3月1日起,駐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黃島區、嶗山區、城陽區用人單位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240元調整為1380元,增幅為11.3%。
駐即墨市、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用人單位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100元調整為1220元,增幅為10.9%。
小時最低工資:六區14.5元 四市12.5元
此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也一同出爐:駐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黃島區、嶗山區、城陽區的用人單位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3元調整為14.5元,增幅為11.5%;駐即墨市、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的用人單位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1元調整為12.5元,增幅為13.6%。
根據相關規定,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者。凡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其工資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相關解讀: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
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哪些項目?
根據《關于最低工資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魯勞社函【2006】387號)第六條規定:“下列各項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⑴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⑵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⑶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的勞動者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費用;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發給勞動者的費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單位自身規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著裝等);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醫療衛生費、喪葬撫恤救濟金、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通過補貼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
哪些企業可以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具有工資支付能力的企業不能將此作為工資發放的標準。
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企業應履行哪些程序?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應征得本企業工會同意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自執行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工資管理權限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⑴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因、期限、涉及職工人數。⑵企業目前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及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意見。駐市內三區中央、省、市屬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告;其他企業向所在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告。企業需延期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應按上述要求重新報告。
企業擅自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不履行報告制度的,如何處理?
企業擅自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不履行報告制度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2006年山東省人民政府令188號),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來源:青島新聞網,ft22.com整理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