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案例
門衛在本單位門口猝死算工傷
[案情]
2012年2月16日凌晨6:30時,原告農秀英的丈夫王世超在被告東陽紙業公司的門口因疲勞過度突然倒地,經醫院現場搶救無效死亡。醫院診斷為:猝死。死者生前系被告東陽紙業公司的門衛職工,與被告簽訂有勞動合同。事發后,原告根據勞動法向人事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對死者進行工傷認定申請。該部門認定王世超突然倒地猝死為:視同工傷。為此,原告要求被告東陽紙業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請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172690元。
[分歧]
此案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
一、原告的丈夫王世超死亡不屬于工傷,被告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理由:王世超的死亡時間是2012年2月16日6:30時,而且是猝死,既不是在工作時間,也不在工作場地,所以,王世超的死亡不屬于工傷,原告不應得到經濟補償金。
二、原告的丈夫王世超死亡屬于工傷,被告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理由:王世超在公司的工種是門衛,實行三班倒工作制,其死亡時間正好是其當班時間,其在公司門口摔倒死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本案中,應當認定王世超的死亡為視同工傷。因原告的丈夫王世超在被告東陽紙業公司工作期間工傷死亡,被告依法應當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及有關規定,原告獲得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90318元。因原告原告作為死者王世超的配偶,其已年滿55周歲,且無生活來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及有關規定,原告還應當獲得撫恤金82372元,上述兩項經濟補償金共計172690元。
[審判]
廣西田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后,采納了第二種處理意見。近日,該院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172690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來源:廣西田陽縣法院,www.wnpump.cn整理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