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補助
泰州市關于調整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泰州市海陵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泰州市海陵區財政局
泰海人社〔2011〕88號
關于轉發《關于調整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各委、辦、局,各園區管委會,區各有關單位:
現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泰人社發〔2011〕251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泰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泰州市財政局
泰人社發 〔2011〕251號
關于調整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市直各單位: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1]23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作如下調整,請遵照執行。
一、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中的離休干部及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的,其遺屬補助標準由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570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的,其遺屬補助標準由每人每月510元提高到610元;紅軍時期參加革命的,其遺屬補助標準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650元。
二、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退休人員)死亡后,其遺屬補助標準由原先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520元。
三、因公死亡者遺屬或死者遺屬為孤寡一人的,在本文第一、二條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60元。
四、遺屬生活困難補貼費發放的原則、范圍、對象、經費列支渠道及預算科目等其它事項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五、各市(區)可根據市級標準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補助標準。省屬駐泰機關、事業單位按所在地標準執行。
六、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