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規則
遭遇工傷事故,莫入維權誤區
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迅速,與此相應的是,工傷事故也頻繁發生。遭遇工傷事故,是勞動者的不幸,唯有依法維權,其受到傷害的身體和心靈才能得到應有的補償和慰藉。然而,現實生活中,不少工傷事故中的受害者,或因茫然無知,或因顧慮重重,結果步入維權誤區,該得的賠償未能兌現,該得的利益化為烏有。
誤區一:不在上班時間不能認定工傷
案例:2005年7月12日19時許,某公司職工王某加班后騎摩托車回家,行駛至離家不遠的一條街道時,與一貨車相撞,致七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貨車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然而,由于貨車駕駛員肇事后逃逸,王某的賠償款一直沒有著落。有人提醒王某,何不申請工傷認定?王某覺得發生交通事故時,自己已經下班回家,既不在工作場所內,也不在工作時間內,與工傷挨不上邊,便沒放在心上。2007年9月,經過普法教育,王某認識到自己的情況可能屬于工傷,急忙申請,然而為時已晚,因已過申請時效,勞動行政部門沒有受理。
點評:《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工作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
根據前述規定,王某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致殘,顯然屬于工傷范疇,如其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請工傷認定,其完全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誤區二:害怕麻煩放棄正常索賠程序
案例:李榮2007年4月進入廣東一企業打工,上班才一個星期,就出了事。他在往機器中填水泥時,不小心將水泥袋子掉進了機器中,他迅速用手撈袋子,結果袋子沒撈上來,右手手指反被機器攪掉了3個。出院后,李榮身無分文,經人指點,他向單位提出10萬元賠償,不料,單位領導卻以他剛上了一個星期的班,沒給單位創造一點效益,出事只能由他自己承擔為由,不愿賠償。不過,單位領導又表示,如果愿意協商了結,可以從人道主義出發補償2萬余元的醫療費用。聽說工傷索賠異常艱難,李榮思來想去,同意了單位的意見。后來,李榮聽說一個因工傷失去2個手指的老鄉通過勞動仲裁獲得了6萬元工傷補償,才發覺自己吃了大虧。
點評:《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共分十個等級。勞動者因工受傷造成勞動功能障礙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傷殘補助金。此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承擔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
工傷事故發生后,受害者與單位協商解決賠償事宜固然能夠快速解決糾紛,盡快得到賠償,但是,受害者如果對自己應當獲得的賠償數額毫無了解的話,在協商時就會處于不利地位,或者獅子大開口,導致協商無果,或者一味妥協,無原則地放棄應得的利益。因此,遭遇工傷事故后,最好先向相關人員咨詢,如此,才能在協商時知己知彼,充分維權。
誤區三:認定工傷可不考慮侵權賠償
案例:王林是一名公司員工,2006年2月上班途中,因搭乘的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致殘。王林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并獲得了工傷保險補償。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后,王林不知道還可以向出租車公司請求侵權賠償,直到2007年8月,經人提醒,才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然而,因過了訴訟時效,其請求最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點評:工傷與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競合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了工傷保險補償關系,與侵權人之間形成侵權之債的法律關系。工傷保險補償關系成立與否,無需考查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同樣,侵權之債的法律關系成立與否,與被侵權人是否獲得工傷保險補償無關。因此,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具有雙重主體身份——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和人身侵權的受害人。基于雙重主體身份,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補償,同時還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王林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在獲得工傷保險補償的同時,還應得到出租車公司的侵權賠償。但是,王林申請工傷認定后,卻沒有及時提起侵權賠償訴訟,結果,過了時效輸了官司,本應獲得的侵權賠償就此雞飛蛋打。
誤區四:競爭激烈,認定工傷于己不利
案例:2005年3月,胡浩在工作的時候受傷致殘,公司負擔了全部醫療費用,還為胡浩安排了適當的崗位,但一直沒有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由于公司競爭激烈,胡浩害怕申請工傷認定后遭公司辭退,或者調整到不合適的工作崗位,也就沒有主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然而,當胡浩與公司的合同在2007年8月到期后,公司拒絕與胡浩續簽合同。此時,如夢初醒的胡浩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然而,因已過申請時效,勞動行政部門沒有受理。
www.wnpump.cn 點評:《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該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胡浩在遭遇工傷后,顧慮重重,最終,退讓沒有換來憐憫,還因過了工傷認定申請時效,喪失了應當獲得的傷殘補助金,不能不讓人嘆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