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
法院與仲裁“踢皮球”,苦了當事人
周紅俊是聞喜縣裴社鄉北坪村人。2010年9月,他在位于河底鎮的天順石材開發中心進行爆破作業時,因雷管爆炸致傷。周紅俊稱承包人連云方將他送到541醫院救治,并承擔了全部的醫藥費。但因此右手殘疾的他,卻未得到任何賠償。出院后,他為工傷賠償的事到處奔走。
法院執行卡了殼
2011年9月,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認定周紅俊屬于工傷。2012年,運城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結論,認定周紅俊的右手符合傷殘標準。當年8月,聞喜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承包人連云方支付周紅俊各項費用94411元,聞喜縣天順石材開發中心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裁決生效后,周紅俊向聞喜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在執行了幾千元后,以裁決書對承包人連云方身份審查出現問題為由,停止執行。
法院:需要重新裁決
帶著疑問,筆者陪周紅俊一同來到聞喜縣人民法院了解情況。該院執行局負責人劉雅亮說,聞喜縣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確實有問題,裁決書中認定連云方是承包人,但承包合同中卻沒有連云方本人的簽字,只有連云方的兄弟簽了字。因此,對于該份承包合同,法院不予認可。
對此,周紅俊表示不解,他說仲裁委裁決時連云方承認自己是承包人,而且法院都已經執行了數千元,怎么又改口說仲裁有問題呢?
劉雅亮說,在執行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有問題,法院可以停止執行,這樣做是符合相關規定的。他建議周紅俊找仲裁委員會重新裁決,被裁決人是連云方肯定不行,可以裁決到石材開發中心的法人身上。
仲裁委:不需要重新裁決
在聞喜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仲裁委負責人劉永慶的說法和法院的說法截然相反。他承認此案仲裁時確實存在紕漏。但他認為要因此對此案進行重新裁決,根本就不需要。因為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可以糾正。畢竟法院是最后的執行者。
劉永慶提醒周紅俊,此案他還可向法院直接起訴,法院會查明誰最終承擔賠償責任。周紅俊表示,兩年多來,自己歷盡艱辛,走完所有的工傷鑒定及仲裁程序后,等來的卻是一紙無用的空文。再打官司,自己拖不起也跑不動了。他說:“我沒想到維個權卻這么難。”
原來兩家踢皮球
就此問題,筆者咨詢了運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朱海斌。他認為,對此案而言,說白了聞喜縣法院和人社局的仲裁委是在踢皮球。朱海斌建議,周紅俊可以就此繼續向法院起訴,主張自己的權利。也可向縣工傷基金管理部門要求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豆kU條例》第62條第2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社會保險法》第41條也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
工傷賠償法律網張士謙律師表示,類似案件偶有發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這種情況,不符合法院停止執行的情況,如果認為裁決確有錯誤的,可以做出裁定不予執行。對裁定不服,當事人可以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不是重新進行勞動仲裁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