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洛陽市工傷認定操作規程
洛陽市工傷認定操作規程
為進一步規范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令)、《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第586號令)、《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8號令)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一條 應在本市統籌區域內參保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的雇工,均適用本規程。
第二條 工傷認定的管轄按照屬地原則管理,工商注冊地為洛陽市(含市轄區)的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商注冊地為縣(市)的由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
生產經營地在國外且受傷害職工未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的,由企業工商登記注冊所在地的工傷認定機構進行工傷認定。
第三條 農民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事故發生時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包括用人單位已參保但未為該農民工參保)的,在用人單位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是指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職工是指年滿16周歲以上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的勞動者;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職工近親屬是指符合《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人員;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會組織是指持有各級工會組織介紹信及經辦人身份證明人員。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工商注冊地的市級或縣(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用人單位工商注冊地的市級或縣(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六條 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按《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執行。
第七條 視同工傷的情形按《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執行。
第八條 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按《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執行。
第九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1、洛陽市工傷事故快報表;(附件1)
2、洛陽市工傷認定申請表(共3頁);(附件2)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單位工商注冊信息表(工商注冊信息表需工商部門蓋章)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4、受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5、區屬單位由區社保中心出具參保證明;
6、勞動合同、單位出具的職工身份證明或生效的勞動關系仲裁裁決書、法院判決書及送達回證;
無法提供勞動合同或單位出具的職工身份證明時,應當提示工傷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解決;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7、醫療機構出具的與傷情有關的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8、首診醫院的住院(門診)病歷或住院記錄復印件;
9、用人單位出具的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包含事故經過、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及處理意見,需參與調查人員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及工傷事故申報公示情況(制式表格,附件3)報告;
10、2人以上有效的證人證言(制式表格,附件4)及證人身份證復印件;
11、受傷職工事故發生日上班證據(如考勤表、打卡記錄、排班表等);
12、其它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提交上述第1、2、3、4、5、6、7、8、9、10、11項材料;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提交上述第2、3、4、6、7、8、10、11項材料。
第十條 事故傷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
1、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需提交公安機關偵查結論或人民法院判決書;
2、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申請認定因工死亡的,需提交能直接證明因公外出的相關證據材料(如項目合同、交通票據、派車單等);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3、屬于交通事故申報工傷認定的,需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還要提交受傷職工的住址證明和上下班路線圖;
4、屬于因公、因戰致殘的轉業、復員、退伍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原部隊《軍人傷殘等級審批表》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舊傷復發證明;
5、由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傷害的,提交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或者其它相關行政部門按規定出具的證明;
6、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應提交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相關證據(110、120報警記錄等)、醫療機構的搶救記錄、病歷和死亡證明等;
7、對于一次造成1人死亡、2人重傷、3人輕傷以上的生產性事故應有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監結論(或工傷認定行政部門、縣級以上政府授權或者委托的有關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組出具的事故調查報告);
8、委托他人申請的,應當提交委托書、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9、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死亡的,用人單位提出正式工傷認定申請前,應在職工死亡48小時內將《洛陽市工傷保險傷亡事故快報表》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主要包括事故發生詳細地點、時間,當時所從事工作,受傷害的原因以及傷害部位和程度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做出正式工傷認定結論前,應將擬定結果在事故發生地、死亡職工工作場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7天,公示期滿單位應據實填寫《擬定工亡職工公示情況反饋表》(附件5),公示無異議后下達正式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10、其它特殊情況需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提交材料。
第十一條 當事人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供書證、照片等材料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書證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于書證的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體;
2、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印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
3、提供報表、圖紙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
4、當事人提供調查、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詢問人、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蓋章)并按手印;
5、當事人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由證人親筆書寫,簽名(蓋章)并按手印,注明出具日期;
(2)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工作單位住址、職業(崗位)、聯系方式、與當事人的關系等基本情況;
(3)注明說明以何種方式了解或知悉工傷事故,實事求是地證明相關情況。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1、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
2、超過法定時限提出申請的;
3、該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管轄權的;
4、不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職權范圍的;
5、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童工、離退休人員;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并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
2、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3、事實不清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恢復工傷認定程序。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申請人撤銷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認定程序終止,并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第十六條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向用人單位下達《洛陽市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用人單位應自收到舉證通知書之日起,20日內進行舉證。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八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工傷認定申請,可以直接審核書面材料后認定。
1、申請人為受傷害職工用人單位,單位蓋章同意,雙方無爭議;
2、該用人單位已參加并為職工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
3、用人單位工傷事故申報公示無異議或經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調查核實后無爭議的;
4、受傷害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第十九條 工傷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入現場調查核實:
1、事故導致職工死亡的;
2、同一事故造成三人(含)以上傷害的;
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需要現場調查的。
上述第1、2條情形發生時,單位提交有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監結論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可不進入現場調查核實。
第二十條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本規程由洛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程自2013年6月10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