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北京市調整2013年工傷人員護理費
按照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關于北京市2013年調整工傷人員護理費的通知》,經北京市政府批準,決定對因工致殘1—4級的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進行調整。調整范圍為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自本月1日起執行。
根據通知,工傷人員護理費用將按照不同情況,采用“分檔”上調的形式。按照生活部分、大部分、完全不能自理的三個層級,分別規定最低護理費標準。
2012年度三個檔次的標準分別為1401.6元/月、1868.8元/月、2336元/月。和去年相比,每月分別增加了165.3元、220.4元、275.5元。
生活護理費調整方案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2611.5元的,調整到2611.5元;
(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2089.2元的,調整到2089.2元;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1566.9元的,調整到1566.9元。
生活護理費調整范圍
因工致殘1—4級、在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
附:關于北京市2013年調整工傷人員護理費的通知
京人社工發〔2013〕160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局、總公司,各計劃單列企業,各中央在京企業,各有關事業單位:
為保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國務院令第586號)的規定,經市政府批準,決定對因工致殘1——4級的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本次調整的范圍為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
二、調整標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2611.5元的,調整到261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2089.2元的,調整到2089.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1566.9元的,調整到1566.9元。
三、調整護理費所需費用,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由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據有關規定,企業按照享受或比照工傷待遇處理享受護理費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費用由企業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