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以公告形式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來源:www.wnpump.cn時間:2013-7-19人氣:1661
2011年6月,張某與某企業訂立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從事該企業駕駛工作。2012年10月20日,張某無故不來單位上班。10月25日,該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電話聯系張某到單位上班,張某仍未來單位上班。11月5日,該企業決定以曠工為由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并電話通知張某3天內到單位來辦理相關手續未果。11月9日,該企業通過本地報紙公告解除與張某的勞動。請問,該企業以公告形式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1995年7月,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明確規定,企業對有曠工行為的職工做除名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并履行相應的程序。在實踐中,用人單位通過電視、報紙等媒介公告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這種做法并非不可以,但是有嚴格的操作程序。通常情況下可采取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公告送達只有在職工本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使用。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果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用公告送達,視為無效。顯然,該企業在用電話通知張某3天內到單位來辦理相關手續未果的情況下,就直接用公告送達,應視為無效。因此,提醒用人單位,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時,只有在職工本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能以公告形式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
(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