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醫療保險應承擔醫保責任
作者:來源:www.wnpump.cn時間:2013-7-24人氣:2971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醫療保險應承擔醫保責任(程某訴安徽某印務公司醫保待遇糾紛案)
【案情簡介】
程某系合肥市城鎮居民。2009年9月,程某至安徽某印務公司工作。由于安徽某印務公司于2010年11月參照本單位農民工標準為程某辦理了農民工類保險,導致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程某無法按照本市城鎮居民標準續交包括醫療保險費在內的社會保險費用。2011年11月16日至12月1日,程某因患病住院治療,支付醫療費19993.99元,其中醫保外醫療費用634.11元。由于程某離職后至2011年11月期間無法辦理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轉移和續接手續,因而喪失了享受當期職工醫保待遇的權利,自行承擔了全部醫療費。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程某系本市城鎮居民,但安徽某印務公司僅為其辦理了農民工類保險,導致其離職后喪失了享受當期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的權利。安徽某印務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判決程某在住院期間所支付的醫療費用中,本應由醫保統籌金支付的16283元由安徽某印務公司承擔。安徽某印務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后又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
【法官點評】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系法定的強制義務,更是關系民生的社會義務,因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遲交、少交和不交社會保險費用而導致勞動者未能享受相關的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由于安徽某印務公司為城鎮居民辦理農民工類型保險,導致原職工程某住院期間未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由此產生的應由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應由安徽某印務公司負擔。勞動者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權利,隨著用工市場的日益健全,用人單位應積極按照相關勞動法律規定為勞動者辦理各項社會保險,進一步規范用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