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
勞動者非本人原因到新單位工作補償年限應連續計算
作者:來源:www.wnpump.cn時間:2013-7-25人氣:1870
勞動者非本人原因到新單位工作補償年限應連續計算(沈某某訴安徽某網絡服務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沈某某主張其從2001年一直在安徽某網絡服務公司工作,2011年5月因該公司單方通知其解除勞動關系,沈某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勞動仲裁裁決后,安徽某網絡服務公司不服訴至法院,主張沈某某實際自2007年11月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此前沈某某工作單位實為安徽某技術服務公司,因此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應從2007年11月起算;沈某某則認為其自2001年入職一直從事同一工作,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應從2001年起算。法院經審理查明,安徽某網絡服務公司、安徽某技術服務公司為從事相同業務的兩家獨立法人,沈某某2007年11月與安徽某網絡服務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之前沈某某與安徽某網絡服務公司、安徽某技術服務公司均無書面勞動合同。該案最終經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安徽某網絡服務公司一次性支付沈某某3萬余元。
【法官點評】
勞動者在同一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的,按照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的規定,勞動者如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實后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