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
南京市調整2013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
關于調整2013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等問題的通知
寧人社〔2013〕186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29號令)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市2013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本次待遇調整對象為:(1)2013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人員;(2)2013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級至六級,企業難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傷殘職工;(3)2013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職工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
二、調整項目和標準
(一)傷殘津貼
傷殘等級為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在原享受傷殘津貼標準基礎上調整,一級每月增加345元,二級每月增加326元,三級每月增加307元,四級每月增加288元。調整后,一級傷殘津貼低于2532元的補足到2532元,二級傷殘津貼低于2391元的補足到2391元,三級傷殘津貼低于2251元的補足到2251元,四級傷殘津貼低于2110元的補足到2110元。
傷殘等級為五級至六級并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在其應享受傷殘津貼的標準基礎上分別按照本次四級月增額的90%和85%進行調整,即五級每月增加259元,六級每月增加245元。
(二)護理費
工傷護理等級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調整到234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調整到187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調整到1407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工亡職工配偶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153元,工亡職工其他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115元。
三、調整和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涉及“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按照56270元標準執行。
四、工傷保險待遇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此次調整所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尚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五、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和高淳區統一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從2013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2013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情況表
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