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長春市調整2013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我市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
長府辦發﹝2013﹞2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586號令)、《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省政府第151號令)精神,從保障工傷職工的基本權益出發,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研究,決定調整全市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3年1月1日以前發生工傷的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傷殘津貼或生活護理費人員,以及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一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216元;
二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204元;
三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192元;
四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180元;
五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168元;
六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144元;
調整后的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2082元;
二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967元;
三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851元;
四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735元;
五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620元;
六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于1388元;
(二)工傷職工(含退休人員)護理費調整標準:
生活護理費調整后的月標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標準為1928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1542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1157元。
(三)因工死亡的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
因工死亡職工配偶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6元;
其他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2元;
調整后撫恤金標準:
配偶每人每月不低于925元;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不低于694元;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231元;按此次調整標準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2314元。
(四)2013年1月1日以后發生工傷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含退休人員)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三、資金渠道
(一)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1-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5-6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項待遇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已由養老基金支付的,繼續由養老基金支付。
四、本通知從2013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二○一三年八月三日